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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51號原 告 樓濟民

高玉玲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柯瑤芬被 告 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KELLY LEE訴訟代理人 張書麟

許惟晶余天琦律師謝亞彤律師馮基源律師熊全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16日14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