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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5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514號原 告 郭美琴被 告 黃雯娟

徐文龍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所提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萬9,748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可憑,而原告於同年月31日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同年11月14日裁定聲請駁回確定,此經調取本院114年度救字第101號全卷核閱無訛。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查詢清單可佐,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