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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64號上 訴 人 A01法定代理人 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筠庭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0萬705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0萬5,7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7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靖芸

裁判日期: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