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79號上 訴 人 張秀文
楊世裕楊思薇楊思瑩楊世暘楊思嫺被 上訴 人 楊統
楊頭雄楊正楊永煌楊坤祥楊坤洲楊永任
楊文湖楊辰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陸億柒仟伍佰陸拾萬零伍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捌佰肆拾肆萬玖仟貳佰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