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陸許字第3號聲 請 人 台州市優化升級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 台州市金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趙存偉代 理 人 李昊沅律師相 對 人 健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郭富鳳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認可大陸地區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浙10民初990號民事判決及大陸地區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4)浙民終692號民事判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西元2019年5月15日與相對人健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郭富鳳(下分稱健永公司、郭富鳳,合稱相對人)及第三人美迪來福有限公司(下稱美迪公司)、西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西拉公司)、開曼群島商健永生技有限公司(下稱開曼健永公司)共同簽訂「Jyong Biot
ech Ltd.股份買賣協議」(下稱系爭股份買賣協議),由聲請人以人民幣(下同)1億1,250萬元價格,受讓美迪公司102萬2,258股份及西拉公司77萬2,000股份,以間接持有開曼健永公司2.446%股權。郭富鳳與開曼健永公司依前揭協議承諾開曼健永公司將於2020年6月30日前在香港聯交所完成上市並公開發行股票,如未能於2020年6月30日前在香港聯交所實現合格上市,郭富鳳應召開開曼健永公司股東大會,將聲請人之優先權利載入章程,如開曼健永公司股東大會未通過聲請人優先權利並載入章程,聲請人有權要求美迪公司、西拉公司回購聲請人上開所持有之股權,相對人及開曼健永公司並應就前開美迪公司、西拉公司之債務對聲請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嗣開曼健永公司未能於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上市,且郭富鳳未召開開曼健永公司股東大會,將聲請人之優先權利載入章程,並將開曼健永公司實現上市時間延後至2022年6月30日。聲請人多次書面催告郭富鳳依前揭協議履行相關義務,惟郭富鳳仍未能於2022年6月30日讓開曼健永公司合格發行上市,聲請人乃依系爭股份買賣協議之約定,向大陸地區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美迪公司、西拉公司回購聲請人所持有之股權,及相對人、開曼健永公司應就前開美迪公司、西拉公司之債務,對聲請人負連帶清償責任,經大陸地區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浙10民初990號民事判決及大陸地區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4)浙民終692號民事判決(下合稱系爭判決)美迪公司、西拉公司應向聲請人給付股權回購價款本金1億1,250萬元及利息,及相對人、開曼健永公司就前開美迪公司、西拉公司之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確定。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認可系爭判決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兩岸關係條例第74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兩岸關係條例第7條亦有明文。又依前開規定推定為真正之文書,其實質上證據力,由法院或有關主管機關認定;文書內容與待證事實有關,且屬可信者,有實質上證據力,兩岸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第1、2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認可系爭判決,業據其提出系爭判決及裁判文書生效證明、(2025)滬張江證台經字第69號、(2025)滬張江證台經字第55號、(2025)滬張江證台經字第56號、(2025)滬張江證台經字第68號、(2025)滬張江證台經字第52號、(2025)滬張江證台經字第53號、(2025)滬張江證台經字第54號等件公證書、股份買賣協議及補充協議為憑(見本院卷第19至24、29至36、39至46、49至56、61至22
6、229至294、297至304頁),而上開文書均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驗證無誤,並據以核發證明書,有海基會(114)核字第084634號、第084640號、第084641號、第084632號、第084635號、第084637號、第084639號證明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17、27、37、47、59、227、295頁),應堪信為真正。又觀諸系爭判決之內容,係基於兩造間之系爭股份買賣協議法律關係,判決美迪公司、西拉公司應向聲請人給付股權回購價款本金1億1,250萬元及利息(以1億1,250萬元為基數從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及相對人、開曼健永公司應就上開美迪公司、西拉公司之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經核尚無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是聲請人本件聲請認可系爭判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