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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除字第 445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445號聲 請 人 班立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月鴻代 理 人 梁仕珍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珍綾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45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1 正裕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林金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班立興業有限公司 561,462元 TM0285559 114年3月26日

裁判日期:202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