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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除字第 491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491號聲 請 人 尚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一平代 理 人 陳秀珍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映嫺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9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王正文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族分公司 臺北榮民總醫院 25,000元 AZ6630247 113年10月9日

裁判日期:202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