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493號聲 請 人 京讚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世忠代 理 人 鄭怡芳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勃英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期) 1 崇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 京讚營造有限公司 3,981,943元 AH0587462 11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