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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除字第 5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除字第557號聲 請 人 張瑞徹即張紫樹之繼承人

張彧鴻即張紫樹之繼承人

張勝鈞即張紫樹之繼承人

張彩鈺即張紫樹之繼承人

張俶薰即張紫樹之繼承人共同代理人 鍾佳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最後一行證券字號(股票編號)欄關於「85-NX-60768-0」之記載,應更正為「85-NX-67068-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