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除字第557號聲 請 人 張瑞徹即張紫樹之繼承人
張彧鴻即張紫樹之繼承人
張勝鈞即張紫樹之繼承人
張彩鈺即張紫樹之繼承人
張俶薰即張紫樹之繼承人共同代理人 鍾佳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最後一行證券字號(股票編號)欄關於「85-NX-60768-0」之記載,應更正為「85-NX-67068-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