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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除字第 570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70號聲 請 人 張月娥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聯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