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585號聲 請 人 孫美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示之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柯玟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