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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除字第 585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585號聲 請 人 孫美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示之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柯玟甫

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