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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除字第 593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593號聲 請 人 鈦元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民華代 理 人 林志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紫音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93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鈦元金屬有限公司 蘇民華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科分公司 林宏澤 212,000元 RA2255170 113年9月2日

裁判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