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501號聲 請 人 兆群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福來代 理 人 黃偉軒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品瑄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1 伯登有限公司 (負責人:黃明章)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兆群興業有限公司 147,000元 631374 11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