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509號聲 請 人 上詮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松福訴訟代理人 趙玉蘭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0002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