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533號聲 請 人 余碧連代 理 人 胡適川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中國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