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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監宣字第 2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270號聲 請 人 A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B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字第1892號裁定移轉管轄而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如未據聲請人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5條等規定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10日內補繳,該通知已於115年3月2日送達於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本院復電詢聲請人,其表示「確認不繳費」,有本院公務通話記錄在卷可參。是依上開規定,自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昌國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蔣沛玲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2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