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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破字第1號聲 請 人 力方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偉勵代 理 人 洪堯欽律師

劉健右律師黃郁茹律師相 對 人 莊聿鳳(原名:莊麗鳳)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次按和解及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另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住所地位於基隆市中山區(詳見限制閱覽卷內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專屬於相對人住所所在地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