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破字第4號聲 請 人 麥燦文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經營公司需要,向多家銀行貸款,其名下財產僅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其所欠債務總額遠高於系爭不動產價值,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爰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為破產財團;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57條、第82條第1項、第97條及第148條分別定有明文。則構成破產財團之債務人財產如明顯不敷清償破產法第95條所列破產財團費用(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或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與喪葬費等)及第96條所列財團債務(破產管理人關於破產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債務、破產管理人為破產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生之債務或因破產宣告後應履行雙務契約而生之債務、為破產財團無因管理所生之債務、因破產財團不當得利所生之債務等)時,依破產法第148條規定,法院於宣告破產後,隨即須同時宣告破產程序終止,此無異徒增破產程序及費用之浪費,且對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亦無實益,應依同法第63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破產宣告之聲請。是以,聲請宣告破產事件,需破產人財產扣除有別除權之債權及財團費用後,尚有餘額可供債權人分配,方有宣告破產之實益。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財產僅有系爭不動產,業據其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證(見本院卷第55頁),堪認屬實。又系爭不動產經鑑定價格為新臺幣(下同)97,805,820元,依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為3,990,865元,扣除上開增值稅後淨值為93,814,955元,第一次拍賣最低價額合計為97,820,000元(無人應買),第二次拍賣最低價額合計為78,270,000元,經調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1605號強制執行卷核閱無訛。惟系爭不動產已於民國107年4月24日設定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4,5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第三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於同日設定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4,4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兆豐銀行、於113年5月30日設定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1,6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第三人林冠宏,上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範圍均包括本金、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在卷可稽(附於本院限制閱覽卷),兆豐銀行及林冠宏陳報其等上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費用計算至115年4月30日詳如附表二所載為93,904,422元(見本院卷第327至345頁、第347至397頁),其中林冠宏上開債權逾擔保債權總金額1,680萬元部分即753,315元不在上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應予扣除後,兆豐銀行及林冠宏上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計算至115年4月30日應為93,151,107元,另依兆豐銀行陳報其上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利息及違約金將每月逐增詳如表三所載211,347元,依司法院所訂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破產事件辦理期限為2年6月計算,預估約將再增加6,340,410元。依上情綜合判斷,已堪認聲請人唯一財產即系爭不動產之價值,扣除有別除權之上開抵押債權後,應無剩餘,倘准其宣告破產,徒增程序及因破產財團管理、變價、分配所生費用之浪費,即與清理債務、使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破產制度立法目的有違,應認無宣告破產之實益及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品岑附表一: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北投區 振興 一 12 12 100000分之2366 備考 2 臺北市 北投區 振興 一 12-8 59 100000分之2366 備考 3 臺北市 北投區 振興 一 13 2909 100000分之2366 備考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3346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鋼骨造23層樓房 第4樓層: 179.20 合計: 179.2 陽臺11.34 雨遮9.08 全部 備考 含共有部分:13383、13384、13385、13386建號;停車位編號7號、8號。 備註 一、鑑定價格:97,805,820元。 依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3,990,865元。 扣除上開增值稅後淨值:93,814,955元。 二、第一次拍賣最低價額合計:97,820,000元(無人應買)。 三、第二次拍賣最低價額合計:78,270,000元。附表二: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本金 1,400萬元 2 利息 1,400萬元 113年9月29日 115年4月30日 (1+214/365) 16% 3,553,315.07元 3 本金 35,781,486元 4 利息 35,781,486元 113年5月25日 115年4月30日 (1+341/365) 2.625% 1,816,768.19元 5 違約金 35,781,486元 113年6月25日 113年12月24日 (183/365) 0.2625% 47,091.87元 6 違約金 35,781,486元 113年12月25日 115年4月30日 (1+127/365) 0.525% 253,215.28元 7 本金 34,801,693元 8 利息 34,801,693元 113年5月25日 113年6月24日 (31/365) 2.625% 77,588.71元 9 利息 34,801,693元 113年6月25日 115年4月30日 (1+310/365) 3.625% 2,333,024.45元 10 違約金 34,801,693元 113年6月25日 113年12月24日 (183/365) 0.2625% 45,802.37元 11 違約金 34,801,693元 113年12月25日 115年4月30日 (1+127/365) 0.525% 246,281.57元 12 費用 948,155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93,904,422元附表三: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35,781,486元 115年4月1日 115年4月30日 (30/365) 2.625% 77,199.78元 2 違約金 35,781,486元 115年4月1日 115年4月30日 (30/365) 0.525% 15,439.96元 3 利息 34,801,693元 115年4月1日 115年4月30日 (30/365) 3.625% 103,689.98元 4 違約金 34,801,693元 115年4月1日 115年4月30日 (30/365) 0.525% 15,017.17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211,3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