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破字第4號聲 請 人 麥燦文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聲請人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1,388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費用7,5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品岑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