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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破字第4號聲 請 人 麥燦文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尚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盧品岑附表:

一、提出「完整」之財產狀況說明書(不得僅提出建物登記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應以製作表格方式詳細記載),並應記載內容如下,如無下列財產,請確實陳報「無」:㈠如為現金或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

出存摺影本(各存款帳戶存摺及其內頁交易明細,並請補摺至最新交易日期)及相關證明文件。

㈡如為應收款項、預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等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應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等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交易市

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㈦如為保險契約,應載明保險名稱、保險人名稱、保險金,並提出相關證明。

二、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不得僅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代替,應以製作表格方式詳細記載),並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權人完整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權發生原因、債權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各債

權人之債權性質【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等)及普通債權人】,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㈢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案號及執行情形為何。

㈣如與債權人間如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進度為何。

㈤聲請人有無積欠稅捐或罰款等公法上債務?如有,聲請人所

積欠之稅捐、罰款等公法上債務亦請臚列於債權人清冊中,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㈥聲請人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資

、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亦請臚列於債權人清冊中,並說明員工之姓名、積欠金額為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備註其上),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並應記載內容如下,如無債務人,請確實陳報「無」:㈠債務人完整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發生原因、債務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㈢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案號及執行情形為何。

㈣如與債務人間如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進度為何。

四、陳報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為若干?聲請人是否須負擔其他家屬之必要生活費用?如是,金額為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陳報聲請人每月之固定收入(含家屬提供之扶養費用)為若干?該固定收入得否支應必要生活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