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破字第6號聲 請 人 曾子文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附具完整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如該裁定附表所示事項,該裁定於同年4月2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