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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破字第6號聲 請 人 曾子文上列聲請人因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及提出相關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復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玥彤附表:

一、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費用。

二、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記載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包含但不限於:保險、基金等),載

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並提出相關證明(如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資料查詢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㈣如為其他動產(包含但不限於:汽機車、金銀飾品),載明

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並提出相關證明(行車執照、該財產之照片及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明、動產估價單等〉)。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非委託銷售契約書);該不動產若有設定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文件。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三、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其內容應記載如下,並提出相關證據:

㈠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

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代表人)、地址及聯絡方式。倘為保證債務,主債務人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權發生原因、債權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清償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

㈢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

、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等等)及普通債權人,並應載明各債權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性質(如房屋貸款、貨款、借款、工程款等)及提出證明文件。

㈣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例如契約書、貨物訂購單及票據等影

本,勿以通訊對話軟體截圖等間接翻拍);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票據、有無連帶保證人等、擔保資產之種類)註明、證明文件影本;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㈤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

。如債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五、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為若干?聲請人是否須負擔其他家屬之必要生活費用?如是,金額為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每月之固定收入(含家屬提供之扶養費用)為若干?該固定收入得否支應必要生活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