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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破字第7號聲 請 人 林玟葉上列聲請人因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而破產聲請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自有前揭非訟事件法之適用。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且所提資料亦不完整。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伊安附件:

一、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其聲請狀檢附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所示,其構成破產財團之資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5,024萬562元(見本院卷第10頁),揆諸上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6,000元。倘聲請人另有其他構成破產財團之資產,該資產之價值應與前開資產價值加總後,亦按上開規定補繳聲請費用。

二、陳報聲請人「最新」之下列資料:㈠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㈡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㈢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㈣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1)。

三、陳報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又其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國民年金、勞保老年給付及其他各項給付?如有,請說明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各項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四、聲請人雖已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惟仍有欠缺,聲請人應就下列事項補正,如無下列財產,請確實陳報「無」: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

出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㈡如為動產,應載明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數量、有無設定負

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如有設定動產抵押者,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餘額及其證明。如有經查封或扣押,請說明聲請查封或扣押之債權人姓名或法人名稱及案號。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

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如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縱無投資證券,集保公司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若有投資證券,請提出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帳戶存摺之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及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㈣如有投資,應載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㈤如為保險契約,應載明保險公司名稱、要保人、被保險人、

保險價值及其證明(如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等【縱無投保商業保險,同業公會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雖已提出債權人清冊,惟應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如契約書、貨物訂購單及票據等影本,勿以通訊對話軟體截圖等間接翻拍);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之證明文件影本;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六、陳報聲請人有無稅捐、罰款、勞健保費用未繳納之情事?如有,說明具體稅捐、裁處機關、項目及數額,並臚列於債權人清冊(即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中,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並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務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

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代表人)、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金額、發生原因、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清償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

㈢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案號及執行情形為何。

㈣如與債務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

。如聲請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㈤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八、陳報聲請人每月之固定收入為若干?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為若干?並請提出薪資明細、最近2期房租、水、電、瓦斯、電話費、勞健保費之帳單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說明須受扶養之理由。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