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破字第9號聲 請 人 林耿賢上列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15日本院115年度破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依破產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品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