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簡上字第 159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簡上字第159號上 訴 人 黃啟翔被 上訴 人 翠山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煥曾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9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15年度士簡字第139號判決提起上訴,聲請就假執行部分先為辯論及裁判,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所命給付,如上訴人以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壹佰零貳元為被上訴人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兩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原審判決(即本院士林簡易庭115年度士簡字第139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命伊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9萬6,102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依職權宣告得假執行。被上訴人已執原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就伊所有之不動產為假執行之強制執行。惟伊已就原判決提起上訴第二審,因伊於原審未聲請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為免伊於上訴期間因錯誤之原判決而遭假執行,致受難以回復之損害。爰聲請准伊就原判決第1項所命給付部分,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等語。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惟供擔保金額應列入利息、原審訴訟費用及執行費用,故應高於22萬元等語,資為抗辯。

三、按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依前項規定預供擔保或提存而免為假執行,應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為之;第二審法院應依聲請,就關於假執行之上訴,先為辯論及裁判,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第45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上訴程序準用之。是上訴人於原審縱未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仍得於提起上訴時,聲請第二審法院為此宣告。關於免為假執行時期之規定,無非係基於假執行宣告制度,旨在賦予未確定判決以執行力,使原告得於本案判決確定前,據以聲請法院對被告實施強制執行,以實現執行名義所載債權內容,然為兼顧保護被告之利益,並設免為假執行制度,以為平衡。故原告聲請法院實施假執行後,在法院對被告實施強制其履行之前,即原告就執行名義所載債權內容尚未實現前,得許被告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准許免為假執行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免為假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自應斟酌該債權人因免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以為衡量之標準,依職權裁量之。

四、經查:㈠原判決主文第1項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9萬6,102元,及

自115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上訴人於提起上訴後,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又本院審酌被上訴人因暫緩為假執行之強制執行可能所生之

損害,而認上訴人預供擔保19萬6,102元,應足供賠償被上訴人因免為假執行所受之損害。況本件係原審依職權宣告得為假執行,被上訴人並未提供擔保金,而本件係先就假執行之上訴部分先為判決。按假執行制度之目的,乃在防止敗訴當事人提起無益之上訴,使權利人能早日實現其權利。簡易訴訟制度之目的,亦在謀求訴訟迅速終結,儘速實現權利人之權利。民事訴訟法第389條之立法意旨參照。故假執行宣告係法院賦予未確定判決以執行力之制度,旨在使債權人得在判決確定前,先行實現其本案給付請求權,以避免因訴訟延宕而遭受難以彌補之損害。其效力原則上僅及於判決主文中關於本案訴訟請求給付之部分,並不包含訴訟費用及執行費用之負擔部分。而原判決主文第2項關於訴訟費用負擔部分,並非被上訴人本案之請求部分,已與上開假執行之立法意旨先行實現其本案給付請求權之急迫性目的不符。復自原判決理由欄第五點,亦可知原審僅就原判決主文第1項,爰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而就原判決主文第2項訴訟費用負擔部分,並未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故原判決主文第3項「本判決得假執行」等記載,顯係誤載,應為「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而爰將原判決第3項更正如本判決主文第2項所示。則被上訴人抗辯本件免為假執行供擔保金額應列入遲延利息、訴訟費用及執行費用,且供擔保金額應高於22萬元等語,難謂可取。基上,爰就原判決第1項所命上訴人給付部分,酌定上訴人供擔保金額19萬6,102元後,准免為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就供擔保免為假執行部分之上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章榮

法 官 鄭欣怡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