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字第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高啓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余以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