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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保險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保險字第1號原 告 鍾淑敏

曾振超共 同訴訟代理人 鍾代書被 告 屈一平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614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附民字第1581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鍾淑敏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曾振超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鍾淑敏以新臺幣柒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曾振超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原告鍾淑敏、曾振超(下單指其一逕稱其名,合稱原告)起訴原共同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萬元(見審附民卷第4頁)。嗣變更請求被告分別給付鍾淑敏210萬元、曾振超90萬元(見本院卷第220頁)。核其所為,係更正事實上之陳述,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先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3月間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Miss Y」,假冒為「蘇玉」,向鍾淑敏佯稱因購買房屋,銀行貸款無法順利核貸,第1期款將遭没收,欲借款300萬元用以支付交屋款,待銀行核貸後即行歸還等語,致伊等陷於錯誤,於同年月13日,由鍾淑敏分別將其、曾振超所有之210萬元、90萬元存入被告指定之銀行帳戶。嗣因「蘇玉」遲未還款且失聯,伊等始知係遭被告所騙,爰依民法第179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如數賠償及給付法定遲延利息,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鍾淑敏2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曾振超9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有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14號刑事判決可佐(

見本院卷第12至166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主張屬實。

㈡按因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上載事實,被告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分別賠償210萬元、90萬元,即屬有據。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11年9月8日送達予被告(見審附民卷第17頁),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同年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鍾淑敏210萬元、曾振超90萬元,及均自111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另主張民法第179條之請求權基礎,乃以單一聲明,請求法院為同一之判決,屬訴之客觀重疊合併,本院認原告依同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請求有理由,其餘請求權基礎縱經審酌,無更為有利於原告之判斷,無庸再予論究。

六、原告就其勝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另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依法免納裁判費,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止,當事人亦無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自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併此指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薇方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