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亡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亡字第25號聲 請 人 林真瑜上列聲請人聲請林挺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林挺楷為其弟,失蹤人於民國107年12月15日出境後即未再入境,與親友完全失去聯繫,生死不明,失蹤迄今已逾7年,屆滿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間,為此提出本件聲請等語。然查,本件聲請狀記載林挺楷之地址為新竹市○區○○街00號,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林挺楷之戶籍資料,該址亦為林挺楷設籍地址,並由戶政機關依戶籍法相關規定為遷出登記等情,有聲請狀、林挺楷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足認林挺楷住所地為新竹市,則本件死亡宣告事件,自應專屬林挺楷住所地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是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昭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范淑芬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