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亡字第26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蘇委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失蹤人蘇委(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市○○區○○路00巷0號、現設籍同區新台五路1段268號6樓新北○○○○○○○○)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臺北○○○○○○○○○函稱本件失蹤人蘇委(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如尚生存現年92歲,自民國110年1月15日列報為失蹤後生死不明,迄今已逾3年,業已屆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間,爰依法為死亡宣告之聲請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揭主張,業經聲請人提出向各機關查詢失蹤人蘇委之前案紀錄、個人戶籍資料、己身一親等、入出境資料、勞健保投保紀錄、三親等、人壽保險、個人任職董監事、信用卡申辦、財產資料等,均未發現有該失蹤人仍生存活動之情形,有新北○○○○○○○○函附之特殊註記名冊、身分證請領紀錄、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5年3月16日新北殯館字第1155113270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5年3月17日北市殯儀字第1153002901號函、基隆市立殯葬管理所115年3月17日基殯火貳字第1150100433號函、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115年3月17日桃市殯字第1150001212號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5年3月17日新北社老字第1150485566號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福津貼核發清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5年4月7日北市社老字第1153064855號函、基隆市政府115年3月25日基府社救參字第1150214853號函、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15年3月16日桃社老字第1150024613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15年3月16日移署資字第1150038684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5年3月20日保費資字第11513158810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5年3月19日輔服字第1150082549號函、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115年3月16日公保承一字第11500018231號函、公務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115年3月18日台管業一字第1152088211號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5年3月17日總處資字第1150013214號函、臺東縣臺東市公所115年4月13日東市殯字第1150012503號函、臺東縣○○鄉○○000○0○0○○鄉○○○○0000000000號函、臺東縣○○鄉○○000○0○00○○鄉○○○0000000000號函、全民健保資料、戶籍謄本、戶籍資料、新北○○○○○○○○查詢人口電話訪查紀錄表、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公訴蒞庭簡表、矯正簡表、強制處分表、個人戶籍資料、己身一親等資料、入出境連結作業、健保投保紀錄、勞保資訊T-Road作業、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人身保險資訊連結作業、個人任職董監事、信用卡戶基本資料彙總、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等件可證,堪認蘇委至遲於110年1月15日即已失蹤,失蹤當時為逾80歲之人,至今已逾失蹤3年法定期間,則聲請人請求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征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