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亡字第20號聲 請 人 高偉翔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洪明惠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洪明惠(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市○○區○○街00○0號5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洪明惠為聲請人高偉翔之阿姨,其於民國82年12月20日與其母親洪陳桃發生爭執後即離家,此後未與家人聯繫而杳無音訊、行方不明迄今。而被繼承人洪陳桃前於107年12月29日死亡,失蹤人為洪陳桃繼承人之一,其他繼承人雖希望能辦理洪陳桃遺產繼承之相關事宜,惟均無法聯繫失蹤人而未果,利害關係人即失蹤人胞弟洪瑞明為此於108年1月21日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寧夏路派出所通報失蹤人為失蹤人口並請求警方協尋,惟迄未尋獲,至今已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爰依法聲請准對失蹤人洪明惠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家事事件法第155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綦詳,並提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寧夏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戶籍謄本、失蹤人之親屬系統表在卷可稽,已非無據。又本院為了解失蹤人在我國有無生存或活動之跡象,依職權調取或向主管機關函調失蹤人之前案紀錄、失蹤人本人歷來之戶籍資料及其配偶、子女、父母之最新部分戶籍資料、近5年內申報稅務或經他人申報為受扶養親屬之資料、公保投保紀錄、報案失蹤協尋紀錄、治喪紀錄、收容紀錄、社會補助申領紀錄、近3年內財產所得資料、勞保、就保及職保之投保紀錄、健保投保紀錄、電信申登資料、入出境紀錄等資料,結果略以:本院均查無失蹤人在我國之生存或活動紀錄,且失蹤人雖經利害關係人洪瑞明向警方報案協尋,惟迄未尋獲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勞保、就保及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紀錄、健保WebIR保險對象目前投保紀錄查詢結果、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5年6月30日北市殯儀字第1153007625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5年7月1日新北殯館字第1155117807號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5年7月2日新北社助字第1151258791號函、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5年6月30日財北國稅綜所遺贈字第1152019985號移文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15年6月29日北市警同分防字第1153043113號函附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臺北○○○○○○○○○115年6月30日北市投戶資字第1156004395號函附之戶籍資料、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5年7月3日北市社工字第1153115952號函、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115年7月1日公保承一密字第11500038491號函、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5年7月3日財北國稅大同綜所字第1150603863號函、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台灣固網、亞太行動、遠傳、亞太固網等電信公司資料查詢結果、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等在卷可稽。由此堪認失蹤人確自82年12月20日起失蹤,迄今已屆滿7年之法定期間,故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對失蹤人洪明惠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宣告。
四、末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規定甚明。又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亦有同法第156條第3項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規定可參。查失蹤人洪明惠於82年12月20日失蹤時為37歲,失蹤迄今既已逾7年,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前之公示催告,於法有據,自應准許。本件既經准許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本院自應依上揭規定,將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並定陳報期間為7個月,爰分別裁定如主文第2、3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昭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范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