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160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16014號聲 請 人 陳羽庭相 對 人 胡美華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到期日不明,視為未記載,即應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5年度司票字第016014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提示日) 1 115年7月13日 300,000元 視為未記載 115年7月18日 CH386653 2 115年7月22日 300,000元 115年7月31日 115年7月31日 CH386656 3 115年8月11日 3,000,000元 115年8月8日 115年9月1日 CH386658 4 115年8月23日 4,000,000元 115年8月20日 115年9月5日 CH386659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