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10664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相 對 人 福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葉家安相 對 人 葉聖雄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1、2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1、2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1、2所示之請求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附表1: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計算 115年度司票字第010664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3年11月21日 2,000,000元 1,402,212元 115年3月21日 115年3月22日附表2: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2計算 115年度司票字第010664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4年8月20日 500,000元 404,772元 115年3月24日 11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