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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135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13568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非訟代理人 許伯謙相 對 人 林信仲即菁綻企業社

周佳慧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5年度司票字第013568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3年12月26日 1,000,000元 672,098元 115年6月30日 115年6月30日 2 113年12月26日 2,000,000元 1,344,166元 115年6月30日 115年6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