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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41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4173號聲 請 人 彭恩瑞相 對 人 李叔耀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5年度司票字第004173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1 114年9月22日 30,000元 114年10月22日 114年10月22日 CH0000000 2 114年9月9日 30,000元 114年10月9日 114年10月9日 CH0000000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