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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74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7476號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勝皝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林勝皝所簽簽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系爭本票所載之發票日難以確認究為何日,發票日期之記載不完整;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

是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