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8345號聲 請 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相 對 人 佳倫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佳欣相 對 人 黃建倫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其中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內載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宜達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5年度司票字第008345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3年11月7日 1,500,000元 1,097,600元 115年3月25日 115年3月25日 2 113年11月7日 950,000元 733,600元 115年3月25日 115年3月25日 3 113年11月25日 3,700,000元 2,917,260元 115年3月25日 115年3月25日 4 114年3月12日 2,300,000元 1,921,500元 115年3月25日 11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