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8382號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相 對 人 陳素卿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5年度司票字第008382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3年9月23日 150,000元 88,618元 114年12月25日 114年12月25日 2 113年8月7日 108,000元 55,960元 115年1月25日 115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