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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17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1790號聲 請 人 王紀宜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陳秀英(女、民國48年10月5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1樓)於民國115年4月22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陳秀英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柒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之容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