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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12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1248號聲 請 人 陳淑芬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朱祐慧律師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淑芬係被繼承人陳春安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5年2月17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規定,聲請依法為公示催告之公告,以便釐清繼承之法律關係等語。

二、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3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1人已依第1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民法第1156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業提出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名冊、被繼承人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113年及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死亡前2年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等件為佐,惟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繼承人陳奕志於民國115年4月28日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司繼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准為公示催告在案,是依前揭民法第1156條第3項之規定,其他繼承人已向本院依法陳報遺產清冊,聲請人無重覆陳報遺產清冊之必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之容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裁判日期:202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