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4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419號聲 請 人 張淑寬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張爐生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死亡,其為繼承人,因遺產狀態尚未確認,難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向法院陳報等語。然聲請人未提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印鑑證明等文件,及應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115年3月31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文件,該通知已於115年4月13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文件及補繳聲請費,有本院通知、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曾鈺仁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