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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59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代 理 人 翁世海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此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之謂,如確有繼承人生存,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第三人陳龍銘有債權債務關係,現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下稱宜蘭地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0010號強制執行在案。被繼承人郭光生為陳龍銘之抵押權人,被繼承人於113年6月25日死亡,宜蘭地院於114年12月13日命聲請人為抵押權人即被繼承人郭光生選任遺產管理人,否則強制執行程序無從進行,為此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提出宜蘭地院114年12月13日函、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等件為佐,惟被繼承人之第三順位繼承人張郭秀鑾、郭平坦、郭綉枝之戶籍謄本並無死亡登記,雖聲請人於繼承系統表於前開人等註記「無資料,推定已歿」等語,然其等究早於或晚於被繼承人死亡,將會影響其繼承權之認定,故尚難於欠缺張郭秀鑾、郭平坦、郭綉枝死亡資料之情形下,遽認其無繼承權而逕選任遺產管理人。綜上,本件因查無第三順序繼承人張郭秀鑾、郭平坦、郭綉枝之死亡資料,即不符合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選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之容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