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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5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511號聲 請 人 黃敏恭 住○○市○○區○○○路0段000○0號 0樓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黃玉馨(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臺北市○○區○○路000○00號2樓)於114年1月31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7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黃之容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