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5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楊佩璇相 對 人即債務人 範時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塗至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88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損害賠償之範圍,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又民法第213條所指之「損害」,雖係一種事實,但損害概念與損害額之算定,亦係法律概念與規範評價。而損害賠償範圍則視行為與損害間有無直接、相當因果關係以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9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釋明文件所示,除請求剩餘課程款項及請假進行調解外,其另請求交通費及請假上網申訴損失合計新臺幣4,480元,然此部分與債務人之行為尚無直接、相當因果關係,且未提出其他釋明文件,故債權人請求逾第一項所示範圍,為無理由,依前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