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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67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674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殷聖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262,44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6740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殷聖傑 自民國115年05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37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殷聖傑 自民國115年05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81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殷聖傑 自民國115年05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53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殷聖傑 自民國115年06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殷聖傑 自民國115年06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殷聖傑 自民國115年06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簽立有「個人房貸借款契約」,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772萬元、237萬元、150萬元(證一、二),利率分別依年利率2.37%、2.81%、2.53%計算(分別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0.65%、1.09%、0.81%計算,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72%,證三),依前揭契約第六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詎相對人竟於115年5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前揭契約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四款有關加速條款之約定:「立約人對貴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此經聲請人於115年6月8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還款(證四),則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聲請人迄今仍有10,262,44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五),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謹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證據:

一、個人房貸借款契約(111年3月18日)暨動用申請書(111年4月14日)影本乙份。

二、個人房貸借款契約(112年8月18日)影本乙份。

三、利率表乙份。

四、存證信函暨回執聯影本各乙份。

五、放款帳卡三份。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