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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69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698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陳生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566,105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1年1月28日簽立「個人房貸借款契約」(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0萬元(證二),利率依年利率2.73%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01%,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72%,證二),依前揭契約第六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詎相對人竟於115年4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前揭契約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四款有關加速條款之約定:「立約人對貴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此經聲請人寄發存證信函催告還款(證四),則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聲請人迄今仍有7,566,10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五),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證據:一、個人房貸借款契約影本乙份。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乙份。三、臺幣利率表乙份。四、存證信函影本乙份。五、放款帳卡乙份。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