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610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相 對 人即債務人 萬世達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蔡詠絃人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林永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771,860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萬世達有限公司前邀同債務人蔡詠絃、林永湟為連帶保證人與債權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債權人借貸,借款金額為新臺幣800萬元整(證二),利率依年利率2.22%計算(依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5%計算,目前為1.72%,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債務人竟於民國115年5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債權人迄今仍有新臺幣2,771,86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債務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謹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證據:
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乙份。
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乙份。
三、利率表乙份。
四、放款帳卡兩份。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