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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他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他字第146號原 告 王聖閎被 告 皖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信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並自民國115年6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工資等之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而該事件經本院115年度勞簡字第6號判決,其訴訟費用新臺幣4,32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民國115年6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0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原告已繳納裁判費用1,410元,其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2,820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並自民國115年6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

裁判日期:2026-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