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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他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他字第129號債 務 人 詹振宗即詹曜柱上列債務人與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向本院繳繳納清算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零玖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及第2 項所明定。次按由國庫墊付之費用屬不免責之債務,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8 條第6款規定自明。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復已揭示。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繳納聲請免責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日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3號裁定不免責確定,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經核,本件實支之郵務送達費為7,124元,有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3號案件收支明細附卷可參。扣除聲請費1,000元及預納款3,515元後,應另行徵收2,609元,故本件應徵收之清算程序費用額確定為2,609元,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

裁判日期:2026-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