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他字第31號原 告 何榮庭被 告 德鑫線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志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資遣費之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而該事件經本院114年度勞小字第12號判決,其訴訟費用1,500元應由被告負擔確定,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即114年11月20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已繳納裁判費用500元,其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1,000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並自11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