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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司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司字第11號聲 請 人 袁巧玲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芙爾德教育顧問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無限公司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並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為公司法第87條第1 項、第88條分別明定。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清算準用之,此觀公司法第113 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呈報其為相對人芙爾德教育顧問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未據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及股東簽到紀錄、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上述表冊經股東會承認之會議紀錄及股東簽到紀錄,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7日發函命聲請人文到7 日內補正,該函於同年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6-03-12